
析劳务市场撮合的同居现象
“同床保姆”在目前来看,可谓是陈旧的新鲜,说它陈旧,是因为它早已有之,说它新鲜,是因为它成了某些劳务市场的正常业务。有些保姆除干一些正常的家务外,还可以与男主人“同床”,这些保姆大多来自农村,年龄基本
“同床保姆”在目前来看,可谓是陈旧的新鲜,说它陈旧,是因为它早已有之,说它新鲜,是因为它成了某些劳务市场的正常业务。有些保姆除干一些正常的家务外,还可以与男主人“同床”,这些保姆大多来自农村,年龄基本上都在35岁以上,由于工资高(最高月薪达2000余元),许多农村妇女都愿意当“同床保姆”。我觉得叫“同床保姆”似乎不太贴切,如果换成“同居保姆”可能更为恰当一些。为什么?因为在中国人的眼里,同床等同于性生活,而所谓的“同床保姆”不一定是每天都有性生活,更多的像是准老伴的角色,所以从过去法的意义上说是非法同居比较合适,而现在叫“同居保姆”似乎更为准确点。
我来分析一下“同居保姆”现象的由来:保姆大多数来自于家境不太好的农村,照顾的对象也多是独身的老年男性。这里面必然就会涉及到一个久远的老年性问题。一般人认为,人到了老年似乎不应再有性的要求了,性功能也必然一落千丈,性生活已毫无必要了。其实未必然,有的老年人因为生活安逸,保养较好,又没有社会竞争的压力,他们的性兴趣不仅存在,有的比年轻人的要求更为强烈。即使有一些老人确实丧失了性功能,独身的老年人在感情上的也同样需要通过性活动充分地得到满足,而这种性活动并不总是典型地导致性交。而需要有拥抱 或者向别人倾诉,需要表达感情和接受他人的感情,这既不随年老而衰退,更不会随年老而终止。在对待独身老年人性关怀的问题,由于文化上的偏见,很少有人去研究和处理老年人的性问题。
因此,独身老年人在性满足上只能走两条路,一条是再婚或独居,这在处理一系列家庭关系方面上要冒很大的风险,有的是找了老伴就等于失去了儿女,有的还带来了一方去世后的财产纠纷,让许多老人增加了很多不应有的精神压力。因此有许多老人不愿再婚,屈于传统观念束缚,主动戒除了性生活,孤独地过完自己衣食无忧的时光。
另一条则是自行解决,解决的办法很多,但不外以下几条:一是找一个志趣相投的异性同居,但由于双方是处于相对平等的状态,感情磨合需要时间和耐心,同居时间一长,由于各自儿女的态度、家庭的种种琐事、各自兴趣爱好的不同等等,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况且这种关系又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分手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二是花钱买春,也就是俗称的“嫖娼”,现时老年人嫖娼已不是个别现象,但很多老人对此有很深的顾虑,主要是怕被公安抓住,弄得老脸丢尽,晚节不保。既使不被抓住,对性传染病的惧怕也是一个巨大的障碍。
老年人由于种种的原因一时找不到较为合理的平衡点,其它的不同方式开始产生,“同居保姆”的产生也就不足怪了。
据我看“同居保姆”为什么时下可行,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居保姆”的中心词应当是保姆,因为保姆的关系双方就有了一种雇佣关系,也就是主仆关系,保姆对主人有照顾的义务,而主人只需按月支付承诺的工资既可。这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对另一方不满意,随时可以解除关系,没有感情上的纠葛。这是一些独身老人愿意选择这种雇佣关系的主要原因。
并不是所有独身的老人都可以拥有“同居保姆”的,首先你必须有比较强的经济实力,若是一个月支付1500—2000元给保姆,那么这个老人一个月的固定收入至少要达到4000—5000元,这在当下的中国不会是一个大的群落。因此,这个市场的对象只能是少部分独身老人的。而且在这之前,“同居保姆”早就存在了,只是缺乏专门的行业市场来运作,我们的许多人包括相关机构对此事也是默许罢了。
而现在“同居保姆”居然摆上了劳务市场,应该说劳务市场开辟这项业务显然是违法的,因为这项业务的开办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而且也不可能得到认可。所以此行业当然属于违法以营。而正因为有了这项业务。使得“同居保姆”从地下跃出,这一下便捅了我们很多“道德家”们那根脆弱的神经网了,认为又触动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于是他们纷纷口诛笔伐,
但他们指责的已经超出了劳务市场这项新开的违法业务,他们将矛头直指这种“同居保姆”的现象,我真是惊诧于我们有些专家的合理想象:把这种现象同卖淫、嫖娼、包养二奶、糜烂堕落等同起来。我们说有些事并不是简单的谴责就能解决的。老年人的问题,当然也包括性问题都属于社会问题,相应的部门和机构都应当极积地研究解决,而不是一出现问题就大呼小叫。
我无意出什么建议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只希望要有人来认真地分析,不要老坐在屋里等着某种事情的发生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后,便踱着方步从屋内走出,闭着眼说一通上纲上线的话。这不是对社会负责,也不是对老人的负责。
现时我们的一些政府机构对待老人还象子女对待老人一样,认为只要提高了老人的生活待遇,就是关心老人了。老人若是做了什么错事,便象训小孩一样地训斥。没有真切地站在老人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没有从立法的角度从各个方面切实考虑老人的权益,就不可能杜绝“同居保姆”类似的事发生。
也许我们都应该扪心自问一下,我们对老人的关心是不是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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