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你等得好辛苦

等你等得好辛苦

见委杂文2025-08-10 23:10:03
很多人知道,新中国颁行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它颁行于1950年,也就是仅在建国一年之后就公布。之所以如此“闪电式”的制度审议实施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当时社会急迫需要这部法律肃清和确立种种人与人之
很多人知道,新中国颁行的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它颁行于1950年,也就是仅在建国一年之后就公布。之所以如此“闪电式”的制度审议实施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是当时社会急迫需要这部法律肃清和确立种种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第二是因为这部法律制定颁行的“阻力”甚小,这和《反分裂法》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与此对比,《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酝酿到2007年公布无疑是一个新的“长征”的楷模,一路上充满了艰辛与坎坷,也承载太多太多人民的等候与期盼!

任何一部法律的诞生都是符合市场需求与供求理论的。需求产生供给,供给满足需求。《监督法》的出现,是一种供给的体现,只是这个供给让“饥饿”的人民等了太长的时间。按照市场经济理论,需求一旦产生,供给便会很快的满足,以至使需求与供给达到均衡状态,除非遇到外部的阻力。《监督法》的实施也符合这条理论吗?笔者回答是否定的。《监督法》在公元2007年的第一天颁行是迟到的“施舍”。为何你姗姗来迟,让我如此等候?

首先,法律的制定都是利益集团妥协的产物,《监督法》尤其如此。按照法理学一般观点认为,法律监督对象主要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当代中国,由于“市民社会”没有形成,使得“市民”紧紧依附在国家政治的躯壳上,几乎没有任何有效抗拒国家权力的能力!法律思想先驱门曾呐喊: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利产生绝对腐败。在世俗的人类社会长河中,这是一条亘古不易的真理。如果得不到制约,权力因其自身固有的本性,会一直膨胀扩张,直到它受到限制为止。所以,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在中国,用中国法律语言来说,就是权力必须受到监督——这是《监督法》最终颁布实施的根本原因。然而,拓荒者的路上就是崎岖不平。一部法律的出台,必然要牺牲部分集团的利益——我们把他们叫做既得利益者,任何时代的改革,都是新的利益期盼者和既得利益者的“战争”,法律的指定亦无法例外。《监督法》由于其本身要面对的“敌人”就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这或执行者,而他们却又恰恰是社会最大的既得利益者,要监督它,就等于要剥夺他们的一些甚至全部的利益,就一个具有经济利益理性的人来说,这是他所无法接受的。无法接受,必然导致抵制或是抗争。

其次,上文已经说到,中国不是一个市民社会(还未形成)。那什么是市民社会了。我们在此有必要简单叙述一下。现代市民社会概念是对近代欧洲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现实的反映。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和国家是相互独立的,国家是权力执行人,市民是权力所有权人,国家有能,人民有权,两者缺一不可。按照这个理论推理,《监督法》监督的自然是国家和政府,市民是监督的主体。要使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法)建立和良好的运行,必须要求市民有足够的“力量”对抗国家,这种“力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在的对抗(监督)意识。二是外在的对抗实力。而在现在的中国社会,由于市民意识,权利意识极其淡薄,导致大多数“市民”几乎没有监督国家的意识,并未意识到政府是公意的体现,是人民的服务者。更不用说订立《监督法》。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政党体制,致使“市民社会”外在“力量”也较薄弱,在对抗国家权利侵害的时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从。在目前我国,制定颁行一部针对既得利益者的《监督法》的历史,其实就是还没长大成人的“市民社会”对抗国家的历史。由于力量悬殊,所以“长征”再所难免。当然,《监督法》经历如此漫长的时间才得以出台的原因还有许多,限于篇幅就不在详述,本人只是从两个比较宏观的层面加以简单的叙述。

不要再问过去,既然事情已经过去。再长的等候也已经结束,庆幸的是,这个漫长的等待还有一个好的结果。既然等到了结果,那就好好拥有。长征并未因为它的实施而结束,我们不希望2007年1月1日是一个“除斥期间”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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