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数、道德哪个管用,钱能惹出多大祸

分数、道德哪个管用,钱能惹出多大祸

忧哀杂文2026-02-24 13:19:58
昨日一则消息令人震撼,北大在校学生无证行医致本校医学教授手术死亡,说的是一位北京大学的医学教授,因为种种蹊跷的原因,最后竟然死在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手术室里,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北大医学教授离开了这个
昨日一则消息令人震撼,北大在校学生无证行医致本校医学教授手术死亡,说的是一位北京大学的医学教授,因为种种蹊跷的原因,最后竟然死在了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手术室里,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北大医学教授离开了这个世界?记者的随后调查发现,北大医院竟存在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这种情况是否真的存在呢?记者以患者的身份前往北大第一医院进行了暗访,注意到一位在门诊看病的医生名字叫刘希高,但在卫生部公布的执业注册医师查询系统查询后并没有任何关于刘希高的注册信息;同时记者得知,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生必须要取得执业注册资格才能行医,而刘希高只是一名差三年才毕业的在校博士生。单从报道看,似乎已经确认了非法行医。笔者是长期从事医疗事故案件的专业律师,从法律规定上看,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以及医学生实心期间发生医疗纠纷的认定是有严格区别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要件包括复杂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大家都知道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因此国家对这一行业的管理极为严格。不仅对行医者的资格加以严格限制,还要求行医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条件外,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以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对行医活动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规范及制度,以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资格和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非法行医认定的客观要件是: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如要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还须考查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比如屡教不改、骗取患者大量钱财、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等等。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中二级医疗事故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较重法定刑的情节之一)。对应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从主体要件上看: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即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诊疗活动的人。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开展诊疗活动,就是非法行医的行为。在构成犯罪法律要件中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因业务过失的罪过。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既对自己缺乏行医技能和控制病情发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对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时治疗时会伤残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意志因素上,对病人的伤残、死亡采取了漠然视之,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之间是有界限的,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行为人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受损害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两者的行为均造成了人员伤亡的后果,则法律上的区别在于:非法行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发生场合不同,非法行医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医疗事故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客体不同,非法行医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而医疗事故仅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并不侵害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也有区别界限。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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